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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六、保管员平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帐货相符率(%);
  三、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万元)。
 第二十七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单位批准执行。
  仓库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有关资料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检查、整理、分析,据以改进工作。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安全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设备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及其主管单位要有领导干部分工主管安全工作,并把安全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活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同友邻单位搞好联防护仓。
  几个单位管理使用的“大杂院”仓库的安全工作,要由其主管的商业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仓库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经常教育职工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 仓库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要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区、生活区、样品间、加工车间、汽车库、油库、木工房等严格分开,不得就库房、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其建筑设计应按原国家建委公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二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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