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内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过仓库主任或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在现场监护;存货区内严禁用明火照明;易燃杂物要及时清除;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仓库和棉麻、土产杂品等易燃品仓库要加戴“安全帽”。
仓库的一切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的照明线应和路灯线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仓库要制订人员和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值宿、会客和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的性质, 配置必要数量和相应的消防设备。合理摆布,定点存放。所有消防设备都要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养、检查、维修,保持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
大中型仓库和设在落雷区的其它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并定期检修,保证有效。
仓库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储存棉花、土产等易燃商品的露天货场,各货区之间要有必要的防火距离。
第三十五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各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公司经理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在夏防、冬防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所属仓库进行大检查,并邀请公安部门派人参加。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限期解决;限于职权范围,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和领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能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指示解决办法而造成损失的,由上级领导部门和领导人员负责。
第三十六条 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仓库及其主管部门,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条例,积极促进商品流通,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减少损失损耗,节省费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仓库、小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