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列车用撒粉法,在每节车厢内撒布三块(每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厘米),鼠迹不超过1%;
(二)飞机应当无蚊、无蝇、无蟑螂、无跳蚤、无臭虫及其它有害昆虫;船舶、列车及其它车辆应当基本无上述病媒昆虫。
第五条 饮水卫生标准必须符合我国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食品和包装用品卫生标准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
二、食品包装用纸、塑料制品及其原材料卫生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用纸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第七条 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一、应当按照卫生部、商业部颁布的《食品加工、运输、供应、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的规定进行工作;
二、参加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或者凭有卫生医疗机构发的健康检查表到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换发《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工作。
第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对国境口岸及其交通工具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实施健康检查。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第十条 对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签发《交通工具卫生检查表》,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交通工具应当督导其进行改善,经检查合格方准起飞、启航、发车,因卫生处理而引起的延误,由主管单位或交通工具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或交通工具需要实施消毒、杀虫、除鼠时,应当自行实施,也可以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实施卫生监督需要采取样品时,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样品。
第十三条 国境口岸内遇有改建、扩建、新建工程时,在卫生设施方面,必须有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参加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卫生检疫人员都负有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