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查阅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上的有关资料、记录和证件;
二、有权会见或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当地有关卫生行政或专业会议;
三、有权审查国境口岸重点建筑卫生设施的设计和验收;
四、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令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限期改进、警告、罚款、没收(销毁)不卫生物品和暂停营业等处理事项,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任期三年,届时可以连任,不称职者可随时撤销委任,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
第十六条 对于贯彻执行《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会同有关方面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锦旗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办法》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和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进、警告、罚款、没收(销毁)不卫生物品、暂停营业(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等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对初次违反《办法》及本规定的卫生要求和标准的任何一条者,应当给予限期改进或警告,或二者并处,并签发《限期改进卫生状况/警告通知书》;
二、违反《办法》及本规定,经指出不改者,应当分别情况给予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1.没有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2.未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防鼠、防蚊、防蝇装置及设备;
3.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废弃物;
4.乱倒渣土、垃圾、污水、粪尿;
5.运载车辆遗洒垃圾、废物、遗弃粪便;
6.交通工具卫生较差,并带有鼠、蚊、蝇、蟑螂及其它有害昆虫;
7.食品、饮用水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
8.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违反“五四制”;
9.违反《办法》的其它事项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五十一元至二百元罚款:
1.不执行“限期改进”通知;
2.对警告置若罔闻;
3.破坏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上的卫生设施;
4.饲养家禽家畜,经多次指出仍不搬迁;
5.交通工具、候船(机、车)室、候检室发现有严重鼠患、或蚊、蝇、蟑螂及其它有害昆虫数量较多;
6.食品、饮用水及其容器、用具经检查发现有严重污染,或连续二次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
7.交通工具上发现可疑检疫和监测传染病人不报告;
8.鼠类反常死亡不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9.没有《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的人员经指出后仍然从事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二百零一元至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