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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

  1.卫生状况极差,经多次提出不改;
  2.患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疾病,而从事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
  3.任意排放被限制的生活污水、压舱水、粪便,引起环境和水源污染;
  4.对病媒昆虫孳生地,啮齿动物隐蔽场所不采取防除措施;
  5.供应严重污染的食品、饮用水,或者连续检验三次不符合卫生标准;
  6.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反《办法》及本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引起检疫和监测传染病发生或传播而造成严重危害的,由于食品污染而造成食物中毒的,处以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处以罚款时,应当签发《处分通知书》,并送往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三天内前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缴纳,逾期不缴者每日加罚款的百分之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执行罚款时,应当出具罚款收据,建立登记手续和保存罚款收据存根。
  三、有本项(三)、(四)款情形者,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应当给予没收或销毁不卫生物品,或暂停营业的处分,并签发《处分通知书》。
  四、惩罚由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因违反《办法》拒不认罚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对阻挠、刁难、侮辱、殴打国境卫生检疫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            表格使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及其《若干规定》制订的表格和单证。作以下说明:
  1.编号01《限改进卫生状况/警告通知书》该通知书只对初次违反《办法》及其《若干规定》的卫生要求和标准的任何一条时使用。
  限期改进卫生状况、警告或二者并处如何掌握?可掌握二个原则:凡涉及添置设备,增建设施后才能改进卫生状况的,应当先给予限期改进,时间适当放宽;凡只要在管理和制度上稍加健全,并能在短期内改进者处以警告;同时存在上述二种情况或遇有违反《办法》及其《若干规定》中多条规定者,应予以二者并处。
  2.编号02《处分通知书》
  此通知书遇有《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二、三款所指情况时使用。具体处分等级如罚款、没收(销毁)不卫生物品、暂停营业、均由监督员在表内填写。
  3.编号03《检验采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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