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摘要)

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摘要)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为了加强长江水系航运的开发利用,合理地改革长江航运管理体制,国家经委、交通部会同沿江六省一市,进行了反复调查研究,制定了改革方案。
  三十多年来,在中央和有关省、市的领导和关怀下,长江水系航运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和其他各种原因,长江水系未能充分利用,经济布局不合理,缺乏综合利用、综合治理的统筹规划。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不合理,缺乏应有的立法和统一的规章制度;客货运能力和港口泊位不足,设施落后;航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使长江水系航运的发展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长江航运体制改革,一定要确保水系航运的畅通,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各方面建设和利用长江航运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贯彻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达到干支畅通,干线直达,江海直达,货畅其流。航运体制必须坚持政企分工,港口、航政和航运分管,统一政令,分级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多家经营,搞好相互间的分工协作,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实行经济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
  长江航运的行政管理必须集中统一领导,组建长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统一负责长江干线的航政、港政、航道整治管理,发展规划,船舶监督检查,船员考试发证,水域防污,船舶救助,港航事故处理和运输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部门间、企业间的相互关系。
  沿江各省的航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的统一法规、制度和指令,业务上受长江航务管理局指导。各省设在长江两岸的航务分支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航行在长江干线的船舶要服从长江航务管理局的管理;航行在长江支流的船舶,要服从当地航务部门的管理,遵守他们颁发的政令,确保航行畅通和运输安全。
  长江干线和国家计划开发的重要支流应列为国家航道,由国家统一规划建设,其它支流由地方规划建设。
 (二) 关于运输企业体制
  中央和地方所属运输企业都可以在长江干线和支流经营运输业务。交通部所属长江航运企业,成立长江轮船公司,下设若干轮船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部属和省、市各轮船公司都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年、季、月度的运输计划平衡,保证完成各自承担的运输任务。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江海直达、干线直达和干支直达运输,避免不必要的中转倒载。
  航运企业实行多家经营,鼓励联合,但应有个原则分工。长江轮船公司主要承担干线上的国家计划的大宗客货运输任务,也可以承担干支和江海直达物资的运输。地方航运企业主要承担省内的客货运输任务,也可以承担省际间干支、干线和江海直达物资的运输,但都应统一纳入国家运输计划。根据这个原则,现在交通部所属的长江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些支流航线和运力,可以调整给地方经营,也可与地方航运企业联合经营。企业调整后,有关单位的运输任务和上缴利润,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做相应的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