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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摘要)

  关于运价问题,在未制定统一运价前,地方船舶参加长江干线运输,仍可执行地方航运部门现行运价或与货主议定的运价。
 (三) 关于港口体制
  ⒈ 长江干线上的重庆、万县、宜昌、枝城、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芜湖、南京、镇江、南通、张家港等重点港口的行政管理机构为港口管理局,一个港口城市只设一个港口管理局,实行由交通部和所在城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交通部主管:审批港区范围、建设规划,制订港口法令、规章、费率及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等。市政当局主管:港区的划定、水域防污、 渡轮和轮渡码
头的管理。 其余港、站交给地方管理,在未移交前暂由以上重点港口管理。交给
地方的港口行政管理,实行地方与长江航务管理局双重领导,以市政当局为主。
  ⒉ 港口的装卸业务、客货运和为船舶服务的业务,实行多家经营。长江干线上十四个重点港口中,现由长航局管理的码头、设备、装卸业务,除给长江轮船公司留下必要的专用码头外,均逐步成立单独的装卸服务公司,由交通部领导。交给地方的港口,同样逐步成立装卸公司,由地方领导。交通部和地方所属的装卸公司,对到港船舶均必须一视同仁,为各轮船公司服务。 现有的货主专用码头交给货
主经营管理, 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法令、政策和规定。为鼓励各航运企业、工矿企
业和物资部门建设码头的积极性,要本着谁建、谁用、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经港口管理局批准,均可建立专用码头,成立装卸服务公司,亦可经营船舶装卸业务。
  ⒊ 长江干线的各装卸公司,必须执行统一的港口费规、费率,未经交通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港务费(包括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应由港口管理当局征收,用于维护进出港航道、码头和锚地。对于交通部直属港口的利润,地方要求分成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再定。
  ⒋ 为了加强港口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在较大的港口可设立港口委员会和装卸企业行业协会,协调相互关系,解决管理和经营中的矛盾。
 (四) 为有利于解决长江水系航运管理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拟设立长江水系航运协商委员会。由有关省、市和交通部门的负责同志轮流主持,长江干线航运机构和省、市交通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每年召开一、二次协商会议,研究有关的方针、政策,解决互相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日常具体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办理。
  上述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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