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
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
为了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的技术进步工作,经过国家计委与国家经委共同研究,对技术改造计划的程序、方法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 计划程序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总的要求,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提出整个技术改造(包括设备更新、 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计划的资金总规模、 使用方向和重点,由国家经委组织各部门、各地区作出安排,经国家经委汇总,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具体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分批下达。
中长期规划以国家计委为主组织编制。近期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国家经委为主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制订。
各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计划的制订,可以参照这一程序办理,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确定,但均应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计划。
二、 项目管理
根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审批。
技术改造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必须编制设计任务书,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列入计划。限额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也要根据不同情况,编制不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然后列入计划。
凡是用部门、地方、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不含国家直接安排的专项贷款资金)安排的限额以下项目,分别由各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审批下达。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备案,属于地方项目,还应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对备案项目如有意见,必须在收到备案文件后一个月内通知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进行复审。
凡是全部或部分用国家拨款、集中的折旧基金安排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审批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