⒌ 合营企业在国内市场购买物资,应执行国内现行价格,以人民币支付。对其中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贵金属(黄金、白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因国内调拨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应按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人民币支付;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部分,应按国内价格供应。对合营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料用煤以及车辆用油,一律执行国内价格,以人民币支付。
⒍ 为鼓励国内企业单位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凡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指企业主管部门)以自有资金入股(包括厂房、场地、设备、现金及自筹贷款),按股份分得的税后利润,除归还贷款外,在五年内留给中方投资者支配。
另外,对履行合同常驻合营企业的外方人员,应简化入境手续,要准许他们带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在按章征税后放行(与外国企业常设驻华代表机构同等待遇)。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所需的办公、生活用品,可不受控制集团购买力限制。
(三)抓紧对外经济立法工作。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三年多来,虽然陆续制订了一些单项法规,但仍很不完备,在很多方面尚无章可循;外商也因我国立法不全,存有顾虑,担心投资的安全。为此建议:
⒈ 尽快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作过反复修改,并于去年三月上报国务院审议,现在看,还要按进一步适当放宽政策的要求,再作一些修改。经贸部将在近期内提出修订稿,再次呈请批准。⒉ 尽早制定公司法、专利法、、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等法规,并颁布施行。
⒊ 抓紧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利吸引国外直接投资。
(四)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凡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规赋予合营企业的自主权,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合营合同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和帮助,而不能任意干涉和限制。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⒈ 要保证合营企业有依照合营合同、 章程决定本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的权力(以备案方式由企业主管部门纳入本行业的有关计划),并通过订立各种经济合同贯彻实施。
⒉ 要准许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地从国内外市场直接购买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物资,并按合营合同所定的比例,在国内外市场出售其产品。⒊ 合营企业的进出口物资,在服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经营。凡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物资,外贸部门和海关在进出口管理上要尽可能提供方便;要允许合营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各种出口商品交易会,并进行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