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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

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3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作好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工作,应注意掌握:
  (1)当前,正处于机构改革之中,要防止为安排政府机关紧缩下来的人员而新建事业单位的作法。
  (2)目前,科研机构正面临着改革、整顿阶段,在此期间一般不批新建机构。
  (3)各类研究、技术开发中心的建立,要以原有科研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备等条件,避免造成新的重复。
  二、本办法不包括国防科研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由国防科工委办理。
  附:1、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2、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略)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一: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三年
           三月十七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为统一和健全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新建独立研究院、所和列入财政事业费支付的各类研究中心,包括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独立科研机构),由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征得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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