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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
 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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