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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法警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区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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