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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法的通知

  三、不准利用职权搞创收。
  政法各部门不得把行使法定职责变为有偿服务,也不得开展与职责权力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政法干警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搞创收。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不得给政法部门规定创收的任务。
  四、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三产”。
  政法各部门(不含劳改劳教单位)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必须依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职干警不得在这些经济实体中兼任任何职务。根据侦查等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在兼职单位领取各种报酬。不准购买企业发行的证券。
  五、不准搞第二职业。
  政法干警要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包括在职期间不得担任兼职律师)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好处,提供方便条件。
  六、不准有案互相推诿不办。
  政法各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报案应当立即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办理;对不属于政法部门受理的案件,应告诉群众向哪个部门报案、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依法立案,认真查办。坚决杜绝各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之间相推诿,造成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现象。
  七、不准以罚代刑。
  凡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决定以罚款和没收款物代替刑罚,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政法各部门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坚持秉公执法,不得违背法律,偏袒本地区发生的一切违法犯罪案件和当事人。各级党政领导要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指使、怂恿、利用政法部门搞地方保护主义。
  九、不准越权办案。
  严禁政法部门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严禁所有政法机关办讨债公司。
  十、不准擅自设立和撤销机构。
  政法各部门设置的机构,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由中央政法各部门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政法机构改革试点应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借改革之名乱设、乱撤政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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