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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
  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第十七条 对于犯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可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
          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执政党的地位,容易在党内滋长脱离群众的倾向,产生官僚主义。当前,对党风影响最大的,一个是以权谋私,另一个就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与官僚主义作斗争,是我们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对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员处分的量纪标准,在这个规定中力争定得具体些。我们处理的这类性质的案件,情况复杂,情节千差万别。处理时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把握事实情节上的差别。将量纪标准定得具体些,根据错误的不同情况和情节,定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标准,便于各级纪检干部掌握,有利于各级纪检机关恰当地处理这类性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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