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走私物品价额不满3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或者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机倒把活动,非法经营数额不满3000元,或者个人非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或者个人非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或者个人非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非法经营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个人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倒卖毒品、武器、弹药、黄金、伪造的货币、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投机倒把的,从重处分。
  生产、销售、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以及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或者以救灾抢险等有特殊重要用途的款物进行投机倒把的,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非法经营数额不满1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不满5万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倒卖毒品、武器、弹药、黄金、伪造的货币、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
  生产、销售、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以及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或者以救灾抢险等有特殊重要用途的款物进行投机倒把的,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