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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组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函[1996]6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请示》(藏政发[1996]4号)收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区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的享受范围、离退休人员待遇、调动工作人员待遇、执行时间和实施步骤问题,同意你区意见。
  二、西藏特殊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分别确定为:
  二类区每人每月200元;
  三类区每人每月250元;
  四类区每人每月300元。
  同时,为使津贴标准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月人均244元之内,对县(不含地区驻地的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增发津贴标准,由你区建议在每人每月30元、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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