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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 开行人事(1995)12号)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业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现予印发施行。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
  第二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对少数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不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五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批准可设立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资本金

  第六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8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从其资本金中分四年注入。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1、对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设项目等主要以参股、控股方式进行投资;
  2、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行办法,办理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业务;
  3、办理参股、控股项目的筹资业务;
  4、办理建设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
  5、开展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6、经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家开发银行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必要的职能和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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