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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
 (第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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