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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废止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 国检监〔1995〕247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的管理,我局对1989年7月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商检局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工作的管理,制定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将主要修改内容作说明如下:
  1.本次标志办法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原办法属于一种进出口商品自愿认证制度,现已由《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加以规定,本次修改将其改为单纯针对标志的管理,删除了原办法中申请审查程序性内容,并通过第三、四、五章将需要使用标志的有关质量许可和认证制度与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结合起来。
  2.在第一章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第三条管理权限上增加了国家商检局统一制订、发布标志样式,统一管理标志印制的权限。在执行机构中除保留原有的商检机构外,增加了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
  3.增加第二章标志分类和样式,对标志的分类、样式、颜色、材质、规格等均做了具体规定。
  4.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对标志更改申请的规定。
  5.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标志的收费问题。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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