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09年第3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已经2009年2月24日交易商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协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 协会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注册办公室
第六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