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外交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
(办条函[2000]第177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于2000年9月29日生效。请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处理有关引渡的案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