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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
(办条函[2000]第177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于2000年9月29日生效。请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处理有关引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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