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真抓好设计审查工作,生产性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进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审批程度,按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前期工作的经费按以下渠道解决:属于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安排;新建项目,则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家或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安排。
第三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或单台设备购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纳入计划。通过计划管理,把各种渠道筹措的资金统一纳入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处理好需要与可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进行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项目和改造基地的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的计划管理,主要通过年度计划进行实施。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具有项目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改方案)和总概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正式施工,要经过批准。
二、超概算的续建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并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年度计划。
三、狱政管理设施、教育改造设施、警戒防暴设施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关押规模和项目的建设方案,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各省(区、市)劳改局编制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抄报司法部劳改局。
凡需列入下年度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计划表式、内容和时间要求上报司法部劳改局。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下达的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原下达计划的机关进行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修改和变更,并将更改后的计划抄报司法部劳改局。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要按概算对单项工程和单台设备购置的费用进行控制。凡超概算的单项工程和单台设备购置,必须上报审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没有经过批准的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