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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借:银行存款              920
    投资收益              4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960
  若该公司又于2周后以860万元的价格买入同等数量同品种国债。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860
   贷:银行存款               860
  则回购到期时,该品种国债投资的加权平均成本为910〔=(960+860)÷2〕万元。
  借:应付返售证券            95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910
     投资收益               40
  从上面看出,虽然两次交易的投资收益合计为零,但甲公司该品种国债投资的加权平均成本出现下降。如果从单笔融券作空看(假设该公司没有同品种的国债),甲公司通过此项交易,投资收益实现60万元(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920
    投资收益               3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  950
  若该公司又于2周后以860万元的价格买入同等数量同品种国债。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 860
   贷:银行存款               860
  则回购到期时,应确认融券作空的投资收益。
  借:应付返售证券            95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  860
     投资收益               90
  (6)若回购协议到期时,乙公司违约,且回购期间派息,则甲公司应当冲销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借:应付返售证券           930
   贷:买入返售证券款           930
  若甲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国债,则应将其从短期投资中转入长期投资。
  (三)封闭式正回购
  本规则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正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根据本规则第2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确认和计量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应当以卖出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所形成的质押证券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同时,应当遵循本规则第23条的修正性认可标准(参见【例3】)。
  (四)买断式正回购
  1.初始确认
  保险公司(正回购方)应当在售出证券时按照售出证券的账面价值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待回购证券)。
  同时,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
  买断式回购表面上是两次证券买卖交易,但实质上是一次融资交易。因此,正回购方在回购首期不应当确认损益。
  2.认可标准
  (1)待回购证券为认可资产。正回购方应当以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同时,应当遵循本规则第23条的修正性认可标准(参见【例3】)。
  (2)卖出回购证券款为认可负债。正回购方应当以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3.账面价值调整
  待回购证券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因为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均由正回购方承担,正回购方应当反映待回购证券的价格变动。若待回购证券的市价低于成本,正回购方应冲减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若待回购证券的市价高于成本,正回购方不做任何处理,因为,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如果待回购证券的市价高于成本,逆回购方有可能违约,正回购方不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市价高于成本的部分。
  买断式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应当视同正回购方提前偿还部分融资款,正回购方应冲减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同时,应区别以下情况对利息收入进行处理:
  (1)如果正回购方准备长期持有待回购的证券,应当将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正回购方不准备长期持有待回购的证券,应当按利息金额冲减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
  4.终止确认
  (1)买断式回购到期时,正回购方应当按照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回购证券的入账价值,并将到期结算金额与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
  (2)买断式回购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正回购方应当冲销待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并将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与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承例1,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回购首期,乙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卖出回购证券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售出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待回购证券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借:银行存款            950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          950
  借:待回购证券           95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1000
  (2)若12月31日该国债市价跌至92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0
   贷:待回购证券             30
  2003年末,乙公司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为920万元,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假设乙公司没有其他未到期的回购业务,由于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均在认可负债表“卖出回购证券”项目中反映,乙公司年末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项目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
  (3)若回购期间未派息,回购到期时: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         950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30
   贷:银行存款             980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1000
   贷:待回购证券            92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80
  (4)若回购期间(12月26日)派息20万元。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          20
   贷:待回购证券             20
  2003年末,乙公司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为900(=950-30-20)万元,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认可价值为930(=950-20)万元。回购到期时: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         930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30
   贷:银行存款             960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980
   贷:待回购证券            9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80
  (5)若回购到期时,乙公司违约(假设回购期间未派息)。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         950
   贷:待回购证券            920
     投资收益             30
  (五)修正性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23条规定,如果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和超过债券投资和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之和的50%,保险公司应当将质押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修正为零。
  【例3】2004年12月31日,丙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假设均未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限制),待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均为800万元,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形成的质押债券的账面价值为720万元。
  根据本规则第16条、18条规定,丙公司2004年末的待回购证券和质押债券的认可价值分别为800万元和720万元,但是,丙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和为1500万元,超过了债券投资和待回购证券账面价值之和的50%(1400万元),因此,根据本规则第23条规定,丙公司应将待回购证券和质押债券的认可价值修正为零,将债券投资的认可价值修正为1280(=2000-720)万元。
  如果丙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丙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和为1200万元,未超过债券投资和待回购证券账面价值之和的50%(1400万元),则2004年末丙公司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为800万元,质押债券的认可价值为720万元,债券投资的认可价值为2000万元。

  四、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内正(逆)回购业务资金融入(出)的目的及交易策略;
  2.本规则第5条中质押证券市价的确定方法及确定方法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
  3.证券回购业务重大事项(如违约)的特别说明(如有)。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SER-1、明细表SER-2、明细表SER-3、明细表SER-4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从事回购业务的类型、累计结算金额、未到期余额和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
  2.报告期内单日交易金额居前十位的各类回购业务的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场所;
  3.报告期内累计结算金额居前五位和报告期末未到期余额居前五位的正回购期限、逆回购期限以及相应的结算金额;
  4.报告期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的各类回购业务中累计结算金额居前五位的交易对手及结算金额、未到期余额。

  五、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证券回购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证券回购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明细表SER-1:封闭式回购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回购类型

本期累计

结算金额

未到期

余额

买入返售证券

卖出回购证券

期末

期初

期末

期初

账面价值

质押证券市价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价值

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

封闭式逆回购(合计)

   

--

    

--

--

1.1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封闭式逆回购

  

 

--

    

--

--

1.2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封闭式逆回购

  

 

 

 

 

 

 

--

--

2

封闭式正回购(合计)

  

--

--

--

--

--

--

 

 

2.1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封闭式正回购

  

--

--

--

--

--

--

 

 

2.2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封闭式正回购

  

--

--

--

--

--

--

  

  填表说明:第2列未到期余额是指期末尚未到期的封闭式回购业务的结算金额,本期累计结算金额和未到期余额均按回购首次结算金额填列。

  明细表SER-2:买断式回购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回购类型

本期累计结算金额

未到期余额

买入返售证券款

待回购证券

卖出回购

证券款的

认可价值

应付返售证券的认可价值

账面价值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价值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

买断式逆回购(合计)

 

 

 

 

 

--

--

--

--

 

1.1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买断式逆回购

 

 

 

 

 

--

--

--

--

 

1.2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买断式逆回购

 

 

 

 

 

--

--

--

--

 

2

买断式正回购(合计)

 

 

--

--

--

 

 

 

 

--

2.1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买断式正回购

 

 

--

--

--

 

 

 

 

--

2.2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买断式正回购

 

 

--

--

--

 

 

 

 

--


  填表说明:
  (1)第2列未到期余额是指期末尚未到期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结算金额,本期累计结算金额和未到期余额均按回购首次结算金额填列;
  (2)如果保险公司出现本规则第23条规定的情况,应当在相应行次的第8列填0。

  明细表SER-3:报告期内单日交易金额居前十位的证券回购业务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逆回购

正回购

交易日期

交易金额

交易类型

交易场所

交易日期

交易金额

交易类型

交易场所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交易金额降序填列,交易金额按回购首次结算金额计算;
  (2)第3列和第7列填列“封闭式”或“买断式”,如果当日进行的逆(正)回购既有封闭式的,又有买断式的,则两种类型均应填列;
  (3)第4列和第8列填列“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如果当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均进行了交易,则两个市场均应填列。

  明细表SER-4: 结算金额居前五位的证券回购业务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回购类型

行次

累计结算金额居前五位的回购期限

期末未到期余额居前五位的回购期限

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结算金额居前五位的交易对手

期限(天)

累计结算金额

期限(天)

未到期余额

交易对手名称

累计结算金额

未到期余额

 

1

2

3

4

5

6

7

逆回购

1.1

 

 

 

 

 

 

 

1.2

 

 

 

 

 

 

 

1.3

 

 

 

 

 

 

 

1.4

 

 

 

 

 

 

 

1.5

 

 

 

 

 

 

 

合计

1

 

 

 

 

 

 

 

正回购

2.1

 

 

 

 

 

 

 

2.2

 

 

 

 

 

 

 

2.3

 

 

 

 

 

 

 

2.4

 

 

 

 

 

 

 

2.5

 

 

 

 

 

 

 

合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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