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劳改单位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折旧问题的规定
([1964]财农王字第261号、[1964]公发(劳)字286号 1964年5月6日)
为了加强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的管理,统一核算口径,现对这一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的范围问题
1.营房的范围。包括看押部队的宿舍、办公室、厨房、俱乐部等。
2.监舍的范围。包括犯人宿舍、禁闭室、接见室、厨房、生活物资仓库和专为犯人设立的阅览室、理发室、浴室、洗衣室、医疗室等。
3.警戒设施的范围。包括围墙、壕沟、岗楼、刺网、电网和照明、通讯设备等。
二、关于折旧问题
1.劳改单位的监舍和营房只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不提取大修理折旧。
2.劳改单位的警戒设施,不论是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或劳改业务费拨款修建的,一律不提取大修理折旧和基本折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