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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 〔1994〕外经贸人发第456号)


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部制订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现予印发,请已经批准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执行。
  现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可依据自身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部批准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鉴于董事会的性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非集团性企业),其集团管理机构不宜称董事会。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经批准,可依据本条例组建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要依法审议和审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照章履行职责,发挥决策作用,将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总经理依章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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