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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企业的章程,认真执行企业业务,维护企业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五名的奇数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致至二人,董事若干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超过九名的,可在董事会的基础上设立党务董事会。常务董事会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等组成。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选定或委派,其成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提名,可吸收重要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为董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二至四年。经批准,董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二)确定企业的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和工资调整方案;
  (六)对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七)决定对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有关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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