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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决议文件,代表董事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汇报工作;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董事长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协助董事长做好董事会的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受董事长委托,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承担董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按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出人选,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定后任免。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
  (三)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草案;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任免(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六)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临机处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紧急重大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报告;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设副总经理二至四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职责是,根据工作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授权副总经理代表总经理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企业可设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总工程师职务,由总经理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程序聘任(解聘),其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六章 议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问题需由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召开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第二十四条 由企业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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