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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所属上海、广州、天津对外贸易学院改变管理体制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所属上海、
 广州、天津对外贸易学院改变管理体制的函
 (1994年12月15日 
 〔1994〕外经贸人学函字第741号)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调整高等院校的布局结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部分别与上海市、广东省政府和国家教委,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和天津对外贸易学院的管理体制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由我部交由上海市政府管理;广州对外贸易学院由我部交由广东省政府管理;天津对外贸易学院并入南开大学。以上意见,我部已分别于1994年7月4日、1994年7月18日、1994年10月17日与上海市政府、广东省政府和国家教委签署了交接工作备忘录(议定书)。
  具体的交接工作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上海、广州、天津三所外贸学院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行政关系、劳动工资指标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分别转到上海市、广东省和南开大学。
  二、从1995年度起,上述三所外贸学院的教育事业经费,请财政部从外经贸部户下分别划转到上海市、广东省和国家教委。
  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的各类教育事业计划,从1995年起,由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和管理;天津对外贸易学院的各类教育事业计划,由南开大学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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