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狠刹不正之风问题。
1坚决制止乱收费问题。司法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具体意见》下发后,各地要对照进行认真检查,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1)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统一收案,有条 件的,应设专职财会人员,没有条 件配专职财会人员的,应指定适当的人员兼管,统一收费,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受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和收取费用。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公证处必须按规定设专职财会人员或指定专人收费,公证人员不得自行收费。对收费标准中未列出的公证事项,应比照相近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2)劳改、劳教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犯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乱收费和集资。
(3)不得利用为犯人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准假或额外照顾等工作之便,受收犯人及其亲属财物。不得利用为劳教人员办理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准假等手段受收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及其它司法行政单位不得擅自向国内外的单位及个人搞集资、募捐等活动,已经搞的要一律停止,并认真进行清理。
2关于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问题。要坚决纠正假借考察、培训、学习等各种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出国(境)审批制度,严格出国(境)管理。
(2)出国(境)访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出访计划,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家和地区,延长出访时间。
(3)司法行政干警一律不得用公费参加境内外旅游公司组织的活动。
(4)各地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对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来公费出国(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交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严肃查处。
3关于司法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问题。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办的经济实体脱钩。除劳改、劳教企业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创办或隶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与原司法行政机关脱钩。
(2)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得以机关单位的名义向其他经济实体投资或入股,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3)除劳改、劳教单位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均不得在经济实体兼任职务。凡兼任职务的,必须于10月20日以前辞去一头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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