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位收到提货单后,应即通知银行并交验提货通知,到期后由银行主动办理划款手续。付款单位如未及时通知银行,超过规定期限划款的,银行应代收款单位按规定扣收延付赔偿金。
七、延期付款
1.付款单位不论采用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在银行按规定划款时,如资金不足,其不足部分,作为延期付款处理,银行应立即通知付款单位。延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待付款单位账户有款时,银行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大修理基金后,按税款、贷款、货款、利润顺序)陆续扣款,连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单位。
2.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对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应停止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改用信用证或汇兑结算方式。
3.由于银行本身工作差错,造成结算延误,而使企业资金运用受到影响的,由银行按照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对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利率计算;对无贷款的单位,按存款利率计算。
八、拒绝付款
付款单位在承付货款前,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单证发现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2.虽系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的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
3.验货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
4.款项已经付过或计算有错误。
拒付时应由付款单位填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上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须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的问题,须提出付款单位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付款单位不得将部分拒付提出全部拒付。自提自运的商品不得拒付。对于无理拒付货款,经说服无效的,必须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系部分拒付,应将拒付商品清单,随同拒付理由书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采用电报划回托收款项的,除拒付理由书,拒付商品清单仍需邮寄外,应在划款电报内注明“部拒”;如系全部拒付,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交易单证托收凭证等,一并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指定用电报划回的托收款项,不再另发电报。
付款单位延付和拒付货款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对拒绝付款的商品,必须负责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收款单位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的次日算起,代收款单位扣收延付赔偿金。但是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单位应积极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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