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交易纠纷
由于收付双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条件或银行无法判明是非的,付款单位提出拒付而引起的交易纠纷,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由收付双方协商处理。
收付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或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涉及货款结算的,应符合结算制度的规定,发生矛盾时,银行按结算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三方交易、直达结算
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其所购商品直接发给它的购货单位的,应分别订立合同。销货单位对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分别附交易单证,同时提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一份用销货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账户。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拒付时,应按各自的经济合同分别处理。
十一、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托收
1.销货单位与代理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应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托收合同。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托收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贷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2.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购货单位应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可委托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托收”字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信用证
一、信用证是付款单位把款项预先交存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以后,银行代付款单位付给货款的结算方式。
各单位之间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均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利于防止拖欠货款。收款单位如果对于外地付款单位的信用情况缺乏了解,或者付款单位曾经拖欠货款,收款单位有权要求付款单位使用信用证。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双方必须订立合同。
三、开出信用证的金额起点,每份为100元。每次结付款项的金额起点,每笔为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