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开出的每份信用证,只准对一个收款单位进行结算,付款单位不得中途要求变更收款单位。
  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五、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银行开出信用证的款项,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付出,开立信用证保证金专户后,再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信用证委托书分邮寄,电寄两种,由单位选择使用。
  付款单位在信用证委托书上填写的付款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的规定。由于付款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发生的问题,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七、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开立信用证通知时,应及时进行审核,并通知收款单位。
  八、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向付款单位发货后,应填制信用证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和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提交开户银行结算货款。
  九、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信用证结算凭证和所附交易单证。对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应予付款;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不予付款。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结算货款后,应将结算凭证寄付款单位开户行,转付款单位。
  信用证的结算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下列情况,应办理信用证结束手续,并将未用的款项数额通知付款单位开户银行。
  1.信用证有效期满;
  2.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完毕,已通知银行不再向付款单位发货;
  3.信用证未用的款项,低于规定的每次结算金额起点。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结束信用证的通知时,应将未用完的款项,立即收入付款单位账户,并通知付款单位。
  第九条 汇兑
  一、汇兑是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结算方式。
  各单位资金调拨、清理交易旧欠、往来账款或临时采购等,可通过银行办理汇兑。
  二、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由单位选择使用。
  汇款单位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的,可在汇款委托书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银行办理汇款,只代单位附寄与汇款有关的单证。
  三、少数单位如有急需,将款项汇往交通不便,无电讯设备地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自带信汇。银行对信汇自带应从严掌握,经审查同意的,可将信汇委托书连同银行内部凭证一并密封后,交汇款单位带交汇入银行。汇款单位信汇自带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必须保证密封完整、按开户银行在信封上指定的“限×月×日到达”日期带交汇入银行。不得自己拆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