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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2.必须妥善携带,发生遗失、被盗、冒领事故,概由汇款单位自己负责;
  3.不得将原信带回汇出银行。
  四、单位办理汇款,必须注明汇款用途。军队单位办理汇款时,用途栏可以免填。银行对汇款用途应负责审查,必要时可向单位索取有关用途的证明资料。
  五、汇入银行解付汇款时,对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必须索取有关证件。
  六、汇款单位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携带原汇款回单向汇出行申请退汇。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对汇款如尚未支付,方可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单位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发出通知,经过两个月的时间,查找后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可主动办理退汇。
  七、采购单位派人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出银行必须审查,经有关部门准予外出采购的证明,并在汇款委托书上加盖“采购资金”字样。汇入银行对汇入的采购资金,必须凭当地有关部门同意采购的证明,以汇出单位名义开立采购账户,由银行接当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采购人员支付款项。
  采购账户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旅差费可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
  采购账户需要转汇时,必须由汇出单位在原汇款委托书上注明,银行可予办理,不能由采购员自行转汇。 第三章 同城结算和县内结算
  第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本办法在制订同城结算和县内的结算方式时,要适应同城经济往来和农副产品收购,工业品下乡的特点。结算方式要力求适用、种类不宜太多,要简便易懂。
  一、结算要有金额起点;托收无承付结算不得用于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采用支票结算的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并应分别结算方式,对结算纪律作出适当的规定。
  二、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使用现金还是办理转账结算,必须贯彻自愿的原则,由生活大队、生产队决定。对自愿办理转账结算的,银行必须保证谁的钱进谁的账,谁的钱由谁支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银行为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按规定分别收取费用。
  一、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结算的划款方式,分邮、电两种,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收邮费的范围和标准,存款计息的单位办理异地结算,不论金额大小,每笔收邮费二角。存款不计息的单位,一律免收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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