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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 公安部关于
 贯彻执行《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92)体计器物字〔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现将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公安部备案。
  二、对现有射击运动枪支弹药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请各地体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切实查清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底数(包括使用中的、库存的和即将淘汰、报废的),清点后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所有存放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库、柜进行安全检查。配齐报警设备,建立健全安全、警卫、保管制度,并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三、重申射击运动枪支不准私人持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给个人开具任何允许购买、持有等证件,特别对淘汰报废的小口径枪支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利用工作关系转让、私分、调换。
  四、对私人持有小口径步枪较多的地区(特别是青海、甘肃、四川、西藏、新疆、内蒙古、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私人持有射击运动枪支(主要是小口径步枪)应进行严格统计登记,确属集体狩猎生产用的,按公用狩猎枪支管理;非法持有的一律收缴;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自费购买的,明令在公安机关重新登记,责其妥善保存,不准使用。
  五、射击运动用枪弹由国家体委统一计划订购、供应、调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生产厂家直接联系购买,禁止生产厂家直接向社会销售。
  六、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射击运动枪弹被盗案件,应认真组织侦破,并与各地体育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运动枪弹的管理。
  以上各项工作,望立即部署,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六月底前报国家体委、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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