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定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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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 房地产价格 │ 累进计费率‰ │
│ │ 总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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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以下(含1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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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1以上至10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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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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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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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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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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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0000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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