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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6年8月1日)修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1996年8月1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全国性资产评估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AS。
  第二条 协会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组成。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对我国资产评估活动实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执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自律性;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委托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合法执业的权力及其权益;增进行业交流,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积极开展有利于我国评估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资产评估机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其业务给予帮助指导。
  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逐步建立各种专业分会,分会接受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1.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及组织联络工作;
  2.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标准,拟定行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3.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
  4.受理资产评估纠纷的调解和裁决;
  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的书籍、资料,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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