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协会设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第五章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其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分会,须经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批准,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其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其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协会会员,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组织成立地区协会会员联谊会。其有关组织运行及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收入;
2.国家拨付的事业经费;
3.会员和社会资助、捐赠;
4.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协会章程通过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