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一是以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为主导开展对城商行的常规(即全面)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由银行监管二部、并表(分)局和报告(分)局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现场检查的立项、组织实施、报告及处罚。二是以功能监管为主导开展的城商行专项现场检查。是指由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如创新监管部、信息中心、统计部和案件稽查局等)部署的列入银监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及临时布置的专项现场检查,由相关对口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汇总报告,各银监局应在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检查报告的同时抄送银行监管二部。
(二)依据风险程度确立现场检查频率和覆盖面的原则。根据城商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低风险机构每三年实施一次常规检查,中风险和高风险机构分别每两年和一年实施一次常规检查;此外,新设机构(包括城商行分行和由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开业一年以上的需进行常规检查。根据非现场监管立项的专项检查按完整监管周期(通常为公历年)列入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低风险机构是指法人监管评级2级以上,分支机构监管评级2级以上的城商行及其分行和异地支行;中风险机构是指法人监管评级为3或4级,分支机构监管评级为3或4级的城商行及其分行和异地支行;高风险机构是指法人监管评级为5或6级,分支机构监管评级为5或6级的城商行及其分行和异地支行。
(三)提高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和准入监管协同效力原则。各级城商行现场检查部门在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常规或专项现场检查方案及问卷时要充分与主监管员进行沟通协商,听取其相关风险判断与提示;在进入现场前要充分向主监管员收集了解被检查行的最新经营及风险分析报告、机构概览、监管评级及风险评估等各类非现场监管信息,做到有备而查,提高检查效率。各级城商行现场检查部门应定期将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等信息通报非现场监管部门。城商行现场检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要与监管评级相结合,现场检查部门可依据检查结果和被检查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建议调整被检查城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当年监管评级。各级准入部门应将机构、业务、高管人员方面的信息,适时通报给同级现场检查部门;各级现场检查部门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准入部门。
(四)建立健全异地协查(调查)机制。各银监局应积极配合建立异地协查(调查)机制,并表局开展的各类现场检(调)查,需要对其跨省(区、市)的业务进行延伸检(调)查的,可以函告相关银监局协助实施现场检(调)查,各银监局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函复检(调)查结果。并表分局需要对辖内城商行法人跨省(区、市)的业务进行延伸检(调)查的,应通过所在省(区、市)银监局协调沟通。异地协查(调查)的组织安排及结果应纳入银监局季度现场检查情况汇总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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