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银行监管二部与并表局和报告局、银监局与并表分局和报告分局间的纵向联动。1.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通过建立和维护基于银监会内网的城商行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与并表局和报告局的交流沟通和信息共享,进行有关城商行现场检查的工作布置与协调、政策传导与解读、风险预警与提示、业务探讨与培训等。2.各银监局应当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接收工作任务,报告工作成果,交流工作信息,并可以参考此模式,建立与辖内并表分局和报告分局的信息交流机制。3.建立以属地城商行主查员为媒介,电子信息平台为载体的城商行现场检查三级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动监管工作或经验交流会,开展现场检查技术与方法及相关业务培训。
(二)加强对银行内审部门的沟通与督导。各银监局要以辖内城商行内审部门为切入点,加强属地城商行对风险及违规问题的自律、自查和自纠。1.针对监管资源有限及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状况,各银监局要统筹年度现场检查立项与计划,可将部分风险领域的专项检查指定城商行内审部门组织实施,按要求提交相关检查报告,以提升属地城商行对风险及违规问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与能力。2.加强对属地城商行内审工作的督导和评估,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并将评估情况纳入到年度监管评级体系中。
(三)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联络。通过借助社会中介的专业优势和社会信誉,验证被监管机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从独立的第三方角度检查其遵守审慎监管标准和法规的情况,减少信息失真,保证风险监管目标的实现。1.各银监局可结合自身情况在对属地城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前,就相关议题组织开展与外部审计师的三方会谈,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查找银行当前存在的重大问题或潜在风险,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2.向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外包有关检查事项。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复杂化程度加深,在面临衍生交易等市场风险检查、IT系统检查等专业性强的现场检查任务时,外部审计师的专业技术可以成为重要的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辅助手段。各银监局可结合自身情况利用外部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进行现场检查,相关检查项目需列入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中。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城商行现场检查队伍的建设,按职责分工做好现场检查的后续工作,包括:检查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建立现场检查项目管理台账,跟踪整改情况;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工作等。
(二)对属地城商行的现场检查经费,通过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按照“谁立项,谁申报经费”的原则及银监会有关现场检查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市信用社现场检查工作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