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确核实政府捐赠资产的权属和实际价值。资产捐赠是地方政府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状况,提高支农服务能力的重要方式。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以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为契机,帮助农村信用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但要确保政府捐赠行为的真实有效,切实防止虚假捐赠、缩水捐赠的情况。要认真核查捐赠资产权证的完整性,确保农村信用社拥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手续不完备、权属不明确、权利不完整的,要协调地方政府尽快补齐相关手续;要对土地、房产等大额捐赠资产的区位、用途等进行实地考察,参考同类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对捐赠的公益性资产应从账面价值中剔除,对权证记载的入账价值与实际状况差异较大的,应视情况进行账务调整;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变现处置捐赠资产,使政府支持从账面价值转化为现实资源,真正体现增强资本实力和支农服务能力的政策效果。对串通中介机构虚评资产价值、人为调节入账的农村信用社应给予相应处罚,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五、严格实施央行专项票据考核的后续监管。各银监局要按照《关于认真落实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扶持政策切实转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专项央行票据的实时监测、动态考核和后续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的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专项央行票据发行兑付中的虚假和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08年7月中旬前,由各省级信用联社(含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自查。2008年8月中旬前,由各银监局组织开展重点抽查,8月底前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意见报送银监会。对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应根据检查情况调整计算其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的各项指标。对未兑付专项票据的机构,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兑付考核。对已兑付机构,如按调整后指标计算不能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相关兑付要求的,由银监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处理意见,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决定。经商人民银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在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财务数据真实合规性监管检查过程中,涉及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