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66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监管,从2005年起,银监会决定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告内容
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情况包括商业化收购、委托资产处置、追加投资、托管清算、资本金和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情况。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按银监会要求继续报送有关信息报表外,还应按季度、年度向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报送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见附件,分析报告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开办开展情况、财务状况;二是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三是内部审计情况。
第二部分为存在问题及业务风险。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化业务、委托业务与自营商业化业务风险隔离情况;三是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主要风险类型、风险水平和风险分布情况。
第三部分为风险管理措施及有关政策建议。
二、报送时间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应于季后15日内、年后20日内报送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对上述业务出现的重大变动,应及时报告。暂不要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向当地银监局报送。
2004年年度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和2005年第一季度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在2005年4月30日前报送。
三、有关要求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填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银监会将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映的有关情况,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统计报表,逐步完善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统计报告制度,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及持有金融企业股权统计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