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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9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国内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广告,以办出国旅游、考察、留学,购买外国土地等名义,从事组织非法移民活动。为加强管理,制止此类广告的发布,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组织“投资移民”、“出国考察移民”和其他有关移民服务内容的广告。
  二、凡属发布涉及组织出国旅游、培训、学习,以及代办出国手续等服务性广告,必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初审同意,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核准,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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