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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竣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或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制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文件规定办理,统计部门参加验收会,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予以核查,提出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主要验收资料报送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全部竣工项目在报送验收资料的同时填报竣工统计登记表。
  三、检查监督和处理
  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是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便于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见附件1)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见附件2)的表式、有关制度和指标内容由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和解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对于建设项目开竣工报告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办理登记、报告手续或不如实登记、报告内容的,按《统计法》和地方统计法规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厅),联合发出通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整改。跨省区项目的检查监督和处理,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有关罚款规定可比照地方统计法规执行。
  国家统计局将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成立临时检查组,不定期地对各地新开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精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协作和配合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搞好优质服务,各级计划、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协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全面地向计划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资料,以满足计划管理需要。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要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为统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略)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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