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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国产电影发行权归属的规定

  为了繁荣电影创作,有利于推进电影经济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关于行政规定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经商国家版权局同意,决定废止(53)电王字第1682号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国产电影(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发行权的归属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国产电影发行权的界定
  1953年原文化部电影局(53)电王字第1682号文中所指影片发行权,按当时国际、国内电影技术水平和传播手段,是指影片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为满足放映场所放映电影需要,向电影院、流动放映队、俱乐部、影剧场等以出租、出借、出售等方式提供影片拷贝的权利。所以,当时所规定的发行权问题,主要限于对放映场所提供(通过放映机放映电影)影片的发行权,一般不包含以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发行权。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的出现,电影发行权已从影院拷贝发行权和影院放映权,逐步扩大为包括电影作品磁带发行权和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出版发行权以及印刷出版物和相关的特种制品等。因此,本规定关于影片发行权还包括以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问题。
  二、关于国产影片发行的归属和使用期限
  中影公司按原(53)电王字第1682号文收购的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5月31日期间国产影片发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中影公司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1年5月31日期间收购的国产影片:
  1.中影公司与各制版厂没有签订合同或虽有合同但无具体合同期限约定的,其发行权归还制片厂享有。
  2.合同期限超过十年的(包括影片发行权永久性或一次性出售给中影公司的如《生死树》、《关键时刻》之类的影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的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十年计算,合同期满后发行权应归制片厂,必要时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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