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之日起,即1991年6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中影公司收购的国产影片:
1.中影公司与制片厂没有签订合同或虽有合同但无具体合同期限约定的,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其发行权均按五年处理,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没有合同的可从拷贝开始发行之日算起)计算满五年的,发行权归还制片厂享有。
2.合同期限在十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执行。
3.合同期限超过十年的,如《庭院深深》这类的影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的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十年计算,合同期满后发行权应归制片厂,必要时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三)关于中影公司以录像带发行权、录像节目出版发行权、电视台播放权等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中影公司与制片厂签订的合同中含有以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但合同有效期一次最多不超过十年。
2.对于中影公司已制成电影录像带成品,并已售与销售单位发生超过合同期限以及原合同中不包含以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情况,则仍则中影公司继续履行,并保证销售单位的合法销售权利。但本规定实施后中影公司仍有销售收入的,应视为代理业务,由双方协商代理费用。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中影公司的代理费按发行收入总额的15%提取,发行收入总额的85%归制片厂所有。
三、关于1993年6月30日之前出口的国产影片问题
(一)中影公司已与外商订立国产影片海外发行权合同的,应按原合同履行。中影公司作为原合同单位继续监督执行,合同期满后海外发行权归制片厂。
(二)出口的国产影片,超过与制版厂所签合同有效期的,在本规定实施之后,中影公司仍有销售收入的,应视为出口代理业务,海外收益分配按国家出口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电影发行公司库存影片拷贝的处理办法是:
(一)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发行的国产库存影片拷贝和以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归属问题,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各发行、放映单位不得发行、放映超过合同期限的库存影片拷贝,亦不得以其他形式使用超过合同期限的库存电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