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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贺年邮资明信片的标志为JP,以发行顺序编号。
  第四十九条 邮资邮简的标志为YJ,以发行顺序编号。

第八章 邮资凭证的面值及发行量

  第五十条 邮资凭证的面值设置以邮政通信资费标准为依据。邮资凭证的面值标注以“分”为单位。
  第五十一条 邮资凭证的发行量以保证邮政业务需要、考虑集邮需要、减低邮政通信成本等因素,由邮电部确定。
  第五十二条 邮资凭证的发行量属国家秘密,在邮电部公布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

第九章 邮资凭证的印制

  第五十三条 印制邮资凭证的工厂必须具有先进的印制设备,良好的职工素质,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经邮电部考核批准后方可承印邮资凭证。
  第五十四条 邮资凭证和印样须经邮电部邮政司审签后,印制工厂方可印制。
  第五十五条 邮电部授权部邮票印制局对邮资凭证的制版、印刷、完成、归档等实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邮电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对风光邮资明信片的图稿设计、制版、打样、印刷、裁切、检查、包装、成品发运、印版销毁、废品销毁、资料归档等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章 邮资凭证的分发、出售

  第五十七条 邮资凭证的运输要确保安全,一般走邮政系统的机要通信渠道发运。
  第五十八条 邮资凭证的出售时间一律以邮电部邮政司的发行通知为准,不得提高出售。举办首发仪式须经省邮电管理局报部批准,由部或授权省邮电管理局宣布邮票发行。
  第五十九条 邮资凭证中的纪念邮资凭证 、特种邮资凭证在邮政窗口的出售期为一年。在出售期内的纪特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必须按面值或规定的售价出售,不得加价或降价。未经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出售普通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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