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城市建设、建筑工业产品
型号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2月28日 建标(1994)10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产品型号系统科学化、统一化,避免因不同产品采用同一型号或同类产品采用不同型号而造成混乱,并有利于产品的用户正确选型和促进企业按标准经要求控制产品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城镇建设、建筑工业行业范围(见附件)内各种产品型号的申请,以及产品型号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第二章 产品型号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产品型号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是产品的生产单位。申请产品型号以自愿为原则。
第四条 申请型号的产品必须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定型产品,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1.系列产品:属基本系列、派生系列或专用系列的产品;
2.非系列产品:规格很少形不成系列,但有一定批量且经常重复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型号的产品,必须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按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相应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产品型号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所依据的产品标准;
2.产品技术条件及编制说明;
3.产品制造图纸(包括总装图、关键部件图、结构图、系统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6.产品试制总结;
7.产品试用(运行)报告;
8.产品全貌照片(8寸照片两张)。
第七条 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必须是经相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国家认可的具有该产品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第八条 申请产品型号需填报“建设部产品型号申请卡”一式二份,连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一并上报建设部产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 产品型号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在产品型号申请批准后,由建设部产品标准经主管部门颁发产品型号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