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部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 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9日)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我们制定了《
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关于开办钨、锡、锑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审批的规定》、《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等三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5号文件的同时,执行这三个规定。各部门、各地区、单位间已经签署的上述四种矿产开采、冶炼、加工等方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凡与国发[1991]5号文和这三个规定有抵触和不符之处,应予修改或废止。
附件:1、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
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2、关于开办钨、锡、锑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审批的有关规定;
3、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
附件一:
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
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为具体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现就开采这四种矿产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1、开办钨、锡、锑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提出申报;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含省政府的稀土办公室)应向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稀土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建设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