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钨、锡、锑矿产、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的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的生产。
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经有色总公司核准后,再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五、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钨、锡、锑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由有色总公司制定全国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产品的生产总量计划,并根据矿产资源状况、综合生产能力、内外部生产条件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确定并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生产分量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生产分量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产。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在规定的限期内,在下达的生产分量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见附表)内向有色总公司申报矿山、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生产企业并报送有关资料(含产品产量分配数额)。
具体申报程序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送有色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审核,再由归口管理部门报有色总公司审批;有色总公司未设地区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有色总公司审批。
报送的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1)批准办矿的有关文件,储量审批的有关文件;
(2)开采设计资料:包括开采范围、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主要地质剖面图、矿产储量表、生产规模、开采方案、选矿工艺流程和生产设施;
(3)设计的和近两年实际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2、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
(1)批准办矿的有关文件;
(2)矿产资源依据;
(3)开采方案、开采范围图和基本的设计图纸;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5)近两年产值、产品产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人员、设备等有关资料。
3、全民所有制冶炼、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
(1)批准办厂的有关文件;
(2)设计的和近两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冶炼回收率、能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