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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

  (3)工艺流程、生产设施等技术资料;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为了搞好原料综合平衡,钨、锡、锑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内容,在本规定发布后两个月内向有色总公司报送批准建设文件和近三年生产经营资料(包括产值、产品品种、产品产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环保等资料)进行复核。
  八、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有色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国营冶炼、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九、此规定由有色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审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需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1、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办公室会同计委(计经委)提出,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限额以下建设项目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报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2)开办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矿山企业以及地方全民所有制冶炼分离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商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办公室同意,报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没有设置稀土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直接报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国家禁止与外商合作、合资及外商独资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禁止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含联户)开办冶炼分离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作、合资开办冶炼分离和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科委、经贸部《关于稀土对外合作和技术出口管理的通知》(国稀[1990]008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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